2016/06/21 AM09:02

稅法新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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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及勞務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收入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近日查獲某珠寶零售業者100年度銷貨涉嫌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共新臺幣(下同)8,503萬餘元,需補繳稅款及罰鍰高達1,763萬餘元。

 

  賦稅署表示,珠寶飾品不但受消費者喜愛,亦常用來作為珍藏、餽贈親友或投資之標的。由於購買珠寶者大多為個人,且以現金付款居多,又未主動向業者索取統一發票,以致給有心逃漏稅之業者可乘之機。經該署運用方法蒐集進、銷貨相關資料及掌握資金流向等,查獲該珠寶零售業者100年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高達8,503萬餘元,除需依稅法規定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署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不論其銷售對象為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收入,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以建

 

聯絡電話:02-27642296分機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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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來電詢問,營業人因交易而取得賠償款或違約金等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含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及違約金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若為賣方支付買方之賠償款,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得適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君(出租人)與營業人乙君(承租人)訂定房屋租賃契約,嗣因故乙君提前終止租約,甲君依契約約定收取乙君所支付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兼具補收租金性質,核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甲君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君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甲君違約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支付給乙君之賠償款(如搬遷費用等),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即乙君收取之賠償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應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之性質,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額外加收之費用等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而未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者,請儘速向所屬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營利事業對於復查決定若仍有未服,應於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並就應納稅額於規定期間內繳納半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經自行繳納半數稅額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逾期繳納半數或逾期提供相當擔保者,每逾2日仍應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

 

該局說明,轄區A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復查決定,稅額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5216日至同年225日止,送達日為105121日。該營利事業雖於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惟未自行繳納半數稅額,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該局遂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除了提起訴願還要自行繳納半數稅額,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應繳金額連同滯納金依每年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他方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購並以國內他方營業人之名義進口,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買受人如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貨物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之保稅貨物者,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保稅區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2項規定供營運用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呼籲,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倘未依上開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應儘速向登記所在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可免予處罰,事關權益,請營業人特別注意。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所得,應儘速補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合併其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減除有關免稅額和扣除項目後,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再扣除已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後,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超過新臺幣250,000元,且應補稅額超過新臺幣15,000元時,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如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應課稅之所得額者,則補徵稅款,另加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後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情形,或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之案件,僅需就補繳之應納稅捐按日加計利息,免依逃漏稅處罰。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6

 

帳載應付未付之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於查核A公司時,查得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巨額應付其他帳款,且帳列超過15年,公司僅說明尚未給付債權人,且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遂經轉列其他入核定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債務,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以免經調整而遭補稅,迭增困擾。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公司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不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45日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將不適用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核准日係指核准文書發文日,如公司係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處分者,應以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之次日為準起算;至清算申報期間,依公司法規定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是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又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准予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該規定適用於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惟若逾法定期限申報者,則不得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時,應注意相關之申報期限,避免因逾期而損及自身權利。

 

(聯絡人:松山分局鄧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者,銷售對象無論係一般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切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有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小規模營業人時,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經該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另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查核發現,營業人甲君銷售5萬元之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乙君,因乙君表示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君因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予乙君,經該局查獲後,甲君雖有開立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情事,惟其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且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嗣經該局核處1,500元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者,銷售對象無論係一般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切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機關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項獎勵補助款,應於補助款項取得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該局指出,近年來政府為發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積極推動各種獎勵措拖,其中更不乏相關文創活動之經費補助,營利事業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列報其他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拍攝文創影片為業,103年度獲得文化部補助款2,000,000元,全數用於拍攝活動之各項支出,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成本、費用皆已如實申報,惟漏報該筆補助款收入,致短漏報所得,本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如實登帳並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以免發生補稅處罰情事。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申報逾期了,教你如何補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105)5月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期限已過,尚未完成報稅的民眾,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逾期申報。

 

該局說明,申報期限過後民眾須依下列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一、人工填寫申報書:逾期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適用二維條碼或網路報稅。

 

二、 現金繳稅:不適用支票、繳稅取款委託書、信用卡、自動櫃員機轉帳及便利商店繳稅。

 

三、戶籍地申報:將填寫好的申報書連同繳款書收執聯,以掛號或親送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除處罰,惟仍須按日加計利息,該局提醒民眾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而逕行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依營業稅法第15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銷貨退回係指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由他方所受領給付物返還之行為。營業人常發生不符銷貨退回情事,誤申報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雖未收取貨款,依規定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後,因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面,無法收回貨款,逕行取回所銷售之貨物,尚非屬銷貨退回之性質,不得開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後,買受人因故未能支付貨款,縱使營業人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取回該貨物,此與銷貨退回之性質不同,原已繳納之營業稅,依法不得退還。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注意取回所銷售之貨物是否屬銷貨退回之性質,倘營業人違反前開規定申報銷貨退回或折讓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利用他人名義及假買賣方式贈與他人財產,如經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他人名義購入及辦理不動產登記,並以假買賣方式贈與其子女,以規避逃漏贈與稅,如經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款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即屬贈與行為。贈與人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主動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甫成年民眾甲君,以自己名義向乙君購入總價3,000萬元臺北市精華區房地,經查核發現乙君向前手丙君購入房屋價金2,800萬元係源自甲君父母,另查得甲君亦未支付乙君買賣價款,遂核定係甲君父母利用第三人乙君名義向丙君購入不動產後,以假買賣方式,贈與房地所有權與甲君,該局依房地現值核定甲君父母短漏報贈與額700餘萬元,補徵10%贈與稅,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勿心存僥倖認為以他人名義及假買賣方式贈與他人財產,稽徵機關不會查獲。民眾如有違反稅法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捐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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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5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刻正執行

 

    本局表示,為維護營業稅稅稅籍之正確與完整,以掌握稅源並防杜逃漏,本局刻正針對轄區內營業人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實地查對申請登記之營業人,其營業登記項目有無不符,並針對網路交易營業人、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提供坐月子服務之產後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及提供老人安養、照護勞務之老人福利機構,有無未辦理登記擅自營業或逃漏稅捐。若有登記事項不合規定者,除催辦設立、變更登記外,如有漏稅情事者,並將依法裁處罰鍰。

 

  本局說明,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如所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在清查過程中,如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營業登記、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暫停營業未依規定申報核備或已註銷而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等情事,除發函通知限期補辦,並就未依規定辦理者予以處罰外,另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

 

  本局特別籲請營業人,如有上開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請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受罰。如有營業登記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33

 

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應於630日前檢送附件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完成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後,須檢送相關書表及附件之案件,應於620日前,透過網路上傳或於630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本局進一步說明,今年網路申報檢送附件資料之新措施如下:

 

一、得免送相關書表及附件之條件:

 

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未申報境外可扣抵稅額、財產目錄表非採附件方式申報或股份轉讓通報表、投資人明細非採媒體方式申報及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者。

 

二、網路上傳附件對象擴及全部申報類別:

 

各申報類別之營利事業皆可於620日前,將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核章之申報書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等資料,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或於630日前將上述資料採紙本或光碟片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本局特別提醒,以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應如期辦理申報並繳清稅款,如查核簽證報告書逾630日始寄送者,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請掌握時效,以免權益受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10

 

合建分屋應注意營業稅之相關問題

 

    本局表示,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除符合財政部1041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規定免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外,原則上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徵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說明,合建分屋營業稅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可分為下列二項:

 

一、地主與建設公司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時點如何認定及應如何開立憑證?

 

    依財政部84524日台財稅第841624289號函釋規定,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列名為起造人,且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設公司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另依財政部7510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釋規定,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地主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應如何課稅?

 

    依財政部1041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規定,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符合(一)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二)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外,其餘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A君提供其非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A君,因A君未符合上開財政部104128日令釋得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其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補徵所漏稅額90萬餘元,並裁處1倍之罰鍰;另建設公司亦因未依前揭房地互易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A君,逕行跳開予買受人,除短漏開統一發票500萬餘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補徵所漏稅額26萬餘元及裁處1倍之罰鍰外,並按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A君,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裁處100萬元罰鍰。

 

    本局呼籲,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及出售分得之房屋,應特別注意上開規定核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1

 

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確認申報程序完成,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確認已完成申報程序,以免事後遭國稅局以未申報予以補稅及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02年度有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及利息所得合計4,820,476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本局中和稽徵所查獲,以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當時以網路申報,且顯示已上傳成功,並非未申報等語,申請復查。經本局以甲君未提示確有上傳成功之相關證明文件,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利用網路申報者,應確認申報資料是否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申報結果,如自行檢視未完成申報手續時,亦應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辦理補申報及繳稅事宜,以免遭國稅局以未申報案件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71

 

信用卡載具索取電子發票開始上路

 

    本局表示,為擴大電子發票應用範圍,並兼顧營業人與消費者之交易便利性,財政部於1041230日增訂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規定,賦予信用卡作為電子發票載具之法源依據。

 

    本局說明 ,目前已開放使用的電子發票載具有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悠遊卡、一卡通和營業人會員卡等,將信用卡納入電子發票載具為發票無紙化推動上的一大躍進,讓民眾於消費購物使用信用卡、轉帳卡(簽帳卡)等的同時,將信用卡當作發票存摺來儲存電子發票,可減少紙張浪費,共同來對環保愛地球盡一份心意。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積極推動統一發票全面無紙化,在今年無實體電子發票貳仟元專屬獎組數由5,000組增加至8,000組,壹佰萬元專屬獎則維持10組,希望藉由無實體獎項的增開,以提高民眾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的誘因。消費者可依個人習慣用不同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並將所持各種載具利用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歸戶,就可享有電子發票自動對獎及中獎主動通知的服務,亦可透過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讓中獎獎金不漏接,權益更有保障。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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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綜所稅漏報所得 儘速補報

 

2016-06-17 01:18:3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統計至5月底,104年度所得稅總申報件數為618.61萬件,年增近3%。財政部提醒,民眾若在申報後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否則除補徵稅額外,還要處漏稅額二至三倍的罰鍰。

 

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各類所得,在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納稅義務人應合併其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申報上一年度的所得。

 

台北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稅的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應補稅額超過1.5萬元時,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的罰鍰。

 

若是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應課稅的所得額者,則補徵稅款,另加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也說,只要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的案件,僅需就補繳的應納稅捐按日加計利息,免依逃漏稅處罰。

 

財政部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超過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而滯納金與滯納金利息則參考郵政儲匯局1年期定存利率來估算。

 

根據財政部統計,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收淨額為1,432.41億元,較上年度同期增加252億元、成長21.37%

 

今年申報件數與繳稅金額與去年同期相比較仍有成長,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綜所稅申報新增45%稅率級距,是開徵適用的第一年,加上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且申報戶數也自然增加,雖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扣除額等稅式支出調高,但仍讓今年綜所稅比去年成長。

 

 

 

 

 

 

 

 

 

 

 

 

 

 

 

 

 

 

 

 

 

 

 

 

 

 

盈虧互抵 帳冊須完備

 

2016-06-14 01:03:39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近來財政部國稅局發現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短漏報收入而短漏報所得,導致未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財政部提醒,企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才能享有盈虧互抵權利。

 

「盈虧互抵」是指營業人以某一年度虧損,抵銷以後年度盈餘,可減少以後年度的應付稅額,因此有節稅效益。只要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並如期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內各期虧損,得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同時,企業誠實入帳且在稽徵機關發現錢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也可適用盈虧互抵。此外,若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對象取得憑證,但未取得的總金額沒有超過新台幣120萬元,或比例未超過10%,雖未取得交易憑證,但也適用盈虧互抵。

但中區稅局表示近來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原申報全年所得額389萬元,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389萬元,課稅所得額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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